近日,继北京、上海、江苏、安徽、湖南、四川、天津、辽宁、浙江和河北开征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后,山东省成为第11个省级地区(含直辖市)、正式发文通知试点开征VOCs排污费,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征收范围和标准
根据各行业污染排放占比和配套标准制定的进程,山东省VOCs排污收费试点分段展开,并逐步提高收费标准。
——自2016年6月1日起,对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两大行业开征VOCs排污费,收费标准为3.0元/污染当量:这个数字在按污染当量收费的省份中仅低于浙江、江苏,高于当前河北、安徽、湖南、四川、辽宁的收费标准。
——自2017年1月1日起,征收范围增加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和铝型材工业,收费标准全部调整为6.0元/污染当量::这同河北省2020年的收费标准相同,且高于同期按污染当量收费的所有(已发布通知的)省份。
——自2018年1月1日起,进一步扩大征收范围,逐步覆盖VOCs排放重点行业。
表 (山东省)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范围表(第一阶段)

统一排放量核算办法
每一排放口排放VOCs均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政策的限制。对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当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石油化工、包装印刷两个行业VOCs排放量核算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包装印刷行业算周期以年或季度计算。
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
根据VOCs排放监测技术发展和应用情况,对可基于排放浓度值、排放总量值核算VOCs排放量的企业,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的,分三档逐步降低排污收费标准。
——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75-100%(含)的,排污费按上述标准征收;
——VOCs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50-75%(含)的,按上述标准的75%征收;
——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50%(含)的,减半征收。
企业VOCs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或者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我省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淘汰类的,按规定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
各级价格、财政、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并向社会做好宣传解释。环保部门应严格核定排污费,做到依法、全面、足额征收;严格落实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奖优罚劣,促进各单位治污减排。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缴入财政,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附:各省市具体收费标准
北京:
基本收费标准为20元/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