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快速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上海市环保局日前制定并出台《无组织排放废气(粉尘)环境行政执法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明确将“行为罚”贯穿其中。也就是说,一旦企业被发现有“无组织排放行为”,即可依法予以处罚。
随着上海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常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持续下降,来自石油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涂料生产等行业、以挥发性有机物为主的有机废气排放已成为上海大气污染的排放大户,而这些行业在生产过程中的无组织排放是目前大气污染治理的重点和难点。
《规程》所明确的“行为罚”,提高了环境行政执法的可操作性,有利于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依据《规程》:只要发现有“无组织排放行为”,无论是否存在超标或有其他环境影响后果,只要有行为发生的,即可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规程》还对执法程序、取证等提出了更严格要求,环保部门经调查取证,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一般处罚程序,较大数额罚款,应当履行听证程序,切实保障管理对象在调查活动中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等合法权利。